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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石区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困难问题
  发布时间:2013-11-05 10:16:51 打印 字号: | |
  一、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为信访问题所扰,在压力与困惑中艰难前行

近年来,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普遍呈现四个特点:一是涉诉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二是越级上访,赴省进京访尚未得到完全控制,;三是上访频率高,对立情绪大,息诉工作越来越难做;四是涉诉信访呈现有组织和“专业化”倾向,一些涉诉信访老户相互串联,交流经验,专门选择敏感时期上访。还有一些上访人从上访中尝到了甜头,以上访为生,动辄以法院若不解决问题,就要赴京上访相要挟。

为搞好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想尽了一切办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接访人员疲惫不堪,院领导也付出大量的精力。但结果仍不尽人意,特别是一些上访老户问题,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造成涉法涉诉信访现状的原因(1) 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社会矛盾突出。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文化日益繁荣,人民经济文化生活的活跃,而矛盾纠纷也成倍的增加,利益冲突趋向激烈,社会处于矛盾多发期,不稳定因素增多,如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等问题,在法院受理过程中,易产生信访。这些信访中许多不是法院的问题,只是矛盾最后到了法院,由法院作出终审裁判,许多当事人不愿意息诉服判,而选择上访,因此导致了涉诉信访的增多。

(2)当事人缺乏正确的诉讼理念,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近年来,重复信访在涉诉信访中占较大比例。有些重访经多人、多次、多年接待,案件经原审法院或几级法院多次复查,确属无理,但信访人仍缠访不止,成为信访顽疾。有些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法理和情理存在冲突。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当事人心中明白,而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裁判。因此当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的有效证据,裁判不能如其所愿时,就会选择上访来解决问题。有的当事人无端猜疑案件的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有的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不通过上诉、申诉等法律途径解决,却通过信访渠道引起有关领导重视。(3)在办案过程中的某些人为因素也是导致涉诉信访量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个别法官政治和业务水平不高,甚至违法违规办案,致使部分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运用证据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造成当事人上访、申诉;有些法官缺乏大局意识,就案办案,忽视社会效果,不注重释法析理,不考虑结案后的息诉问题,案结事未了,造成当事人上访;还有个别审判人员工作不细致,责任心不强,言行不规范,办案拖沓、效率不高,造成工作中瑕疵,被当事人抓住不放,上访不止。

  (二)、为法官素质所困,难以突破基层法院现代化建设的瓶颈

  “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公正与效率”主题就难以实现,法院现代化建设就会失去根基。近年来,新的矛盾纠纷不断诉至法院,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对法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经过不懈努力已经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仍然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新形势。当前,基层法官队伍偏低的整体素质,已经成为基层法院现代化建设的瓶颈,阻碍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是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中遇到的最大问题,也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基层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1)现代司法理念在法官意识中尚未真正确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已成为普遍的共识。但由于受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现实社会环境的压力,以及现行体制方面的制约,这些现代司法理念在基层法官的思想意识上和审判实践中并未真正确立和落实。比如,目前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评判仍然以道德性标准为主,这种道德性评判与现代司法理念相冲突,法官在社会公众的巨大压力下难以突破。(2)知识结构不合理。基层法院中全日制法律本科毕业生极少,研究生以上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多数是法院业大、党校、函授毕业或通过自学考试、在职学习取得的学历,且层次较低,导致经验型法官多而知识型法官少,知识单一型法官多而复合型法官少,一般型法官多而专业型法官少。由于缺乏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难以应对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问题案、瑕疵案、错案不断出现。(3)年龄结构不合理,趋于老化。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年龄结构老化问题会进一步加重。(4)法官职级待遇偏低,严重影响办案积极性。多年来,由于各种原因离石法院干警职级待遇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目前离石法院正式干警84人,其中党组成员8人,除院长为副处,其他院领导中另有正科4人,副科2人。党组成员以外的25名庭室负责人中,仅有副科6人,其余均为科员,职级待遇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严重影响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三)为执行难所困,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受影响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虽然中央相继下发重要文件要求全面部署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但是在具体的落实方面,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执行人的流动性强,财产的多样化。由于许多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没有固定的工作,工作变动性强,不少财产可能在异地,法院很难掌握被执行人的现有经济状况。加上被执行人的财产形式多样化,具体包括现金、存款、债券、车辆、房产、厂房、机器设备等,法院要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很困难。

二是法院与政府、金融等部门的协同性不够。法院一旦要执行案件,需要对被执行人可能存在财产的项目到商业银行、交通、国土、房产、工商等各个部门逐一查询,效率不高,并且目前不少地方还存在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倾向,有协助义务的部门不仅不协助法院的执行,反而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增大了法院工作的难度。

三是法院执行机构本身的建设也存在不足。主要问题有:法院内部各部门配合不够、没有建立有效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执行机构内部的配合不够、没有对执行权进行科学的配置等。这也造成了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效果不理想。

二、对党委政法委的意见和建议

基于基层法院涉诉信访压力的问题,除法院自身转变审判作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从源头上减少上访案件外,建议:一是国家应建立信访工作分类的具体标准、程序,特别是对无理访应明确认定机关、认定标准及处理规定,避免形成上访一票否决稳定甚至整体工作的简单片面评价机制,从而使基层放下包袱放开手脚,拿出足够精力解决有理访群众的问题。二是不断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快速接访处访机制,使信访工作更加科学、规范、高效。三是要建立信访责任追究机制,把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结合起来,实行“责任捆绑”和责任倒查,谁承办的案件引发问题谁就要负责,促使办案人员从一开始就做好说服解释和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官了民了,案结事了”。

关于快速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立足现状,强化法官的在职教育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培训和现代司法理念的培养,注重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二是针对现实,尽快建立合理的法官职位保障机制,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和解决干警职级待遇偏低的问题。一方面吸引法律专业人才到基层法院工作,另一方面提高干警工作积极性。三是着眼未来,编制科学的人员补录计划,根据现阶段基层法院的人员现状,允许超编制进人(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从而逐步改变基层法院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低、青黄不接的现象。

为更好的解决执行难问题,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除法院对自身资源进行有效地整合,使立审执各个部门能够充分的协调配合,提高案件从起诉到执行终结整个过程的工作效率。建议:一是要建立有效的党委领导机制。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视,对本地执行难问题进行统筹安排,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个部门能够有效地支持法院的工作,有效地支持法院依法行使案件执行权力,防止各种违法干预执行工作的行为,打击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从而有效的保障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二是要建立有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将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部门有效的整合起来,健全信息管理体制,加强信息共享,使被执行人的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被法院所掌握,从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及时、有效的执行,打击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

以上分析了基层法院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随着法院建设的不断推进,将来会遇到更多的难题,但我们一定会坚定信心,以积极的心态谋求解决的渠道。始终坚持做到以下几点是解决基层法院问题和困难的最基本的力量之源:一是紧紧依靠党委和政法委的领导和支持,二是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一股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三是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用战略眼光和发展思路解决前进道路上的问题。只要我们抓住了问题的主要矛盾,明确了矛盾的主要方面,真抓实干,不懈努力,就一定会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开创基层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离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