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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调解化矛盾,司法为民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3-12-23 18:53: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离石法院成功调处相同当事人双方涉及的两宗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原告某电梯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原告起诉反映,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电梯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工作,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时至今日仍然欠付合同价款5℅(质保金)307300元以及设备款依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15365元;欠付设备安装调试费653500元以及安装调试费依合同产生的违约金32675元。被告辩诉称,双方工程竣工后,发现其中有21部电梯的厅门及门套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逐向原告提出异议,原告自感理亏,便主动提出核减差价203890元和承担违约金101945元的书面意见,被告未予接受,坚持依约履行全部更换,几经协商未果。

  我院民一庭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该起案件的特殊性,一方面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为跨国公司,且涉案住宅为市政府的民生工程和形象工程,从设计、选材、施工均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的建设理念;另一方面对于高层住宅,电梯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案发时已经有大部分的业主入住,如涉及更换,耗时长,影响到广大的业主利益。最好的化解途径,就是尽快调解、快速结案,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于是,法官一方面通过到涉案标的物现场进行勘察,并向业主们了解情况,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开始当事人双方都不愿意让步,甚至认为法官存在偏向,矛头指向法院,导致调解工作很难进行,法官本着诚心实意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理念,让双方信任法官是真心真意为他解决纠纷。当事人情绪缓和后,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违约金,而被告方要求原告方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电梯,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承办法官运用法律疏导,主动释明法律,使原被告双方产生正确的法律预期,同时为双方找到共同的利益点,消除不稳定隐患。通过反复多次的为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支付原告电梯设备款及电梯设备安装费共计55万元并不再要求原告更换电梯,同时由原告负责免费更换电梯消耗磨损零部件。

  至此,此案已调解结案,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责任编辑:离石法院